精神分析理論中對“客體”(object,也可譯為“對象”)的理解,前后是有差異的。在弗洛伊德的古典精神分析理論中,“客體”是指力必多驅力的目標,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可以是一件衣服或一件藝術品———只要擁有釋放能量的潛力。而在客體關系理論中的“客體”則指人類,指人、人的部分或人的象征,它與人們所熟悉的作為“物”的意義上的對象是不同的。用克恩伯格(O.Kernberg)的話說,即“在客體關系理論中,‘客體’這一術語更為恰當地應該是指‘人類客體’,因為它反映的是此術語的傳統用法...即與他人的關系?!边@些關系可以是內在的或外在的,幻想的或真實的,但它們基本上是集中在與其他人的互動上。
因此,客體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腕w關系理論是指以客體和客體關系為基礎,重視關系輕視驅力的精神分析觀點。以此為出發點,許多西方學者傾向于將美國的自我心理學和沙利文的人際關系理論,英國以克萊因為代表的客體關系學派,美國科赫特(H.Kohut)的自體心理學、克恩伯格的客體關系學說統稱為客體關系理論,以對應于傳統的本能驅力理論,或者采取三分的方式:驅力結構模式、客體關系模式和自身關系模式。兩種劃分方式都傾向于將克萊因的客體關系理論視為由傳統的驅力模式向現代的關系模式轉化的橋梁和紐帶,視其為一種過渡形式。
上述二分或三分模式的劃分,是對精神分析運動系統研究的結果,其意義在于:它可以發現各種對立中的統一,探索不同的精神分析傳統相互融合的特點,從而為精神分析思想提供一個概念化、綜合化的圖景。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概括化的研究往往忽略或抹殺不同思想中的分歧和差異,以及每一種思想的獨特性。所以,將上述精神分析學的分支視為關系模式尚可接受,但如果將其籠統地稱為客體關系理論則不可取,因為這將混淆客體關系理論的內涵和外延,不利于深刻理解客體關系理論的真諦,也不利于客體關系治療技術的學習和使用。
摘自:王國芳,克萊因與客體關系學派的創立與發展。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9月,第5期。105-110。